第三章天上不是一律地灰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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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天上不是一律地灰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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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思索能够从斯大林的伪逻辑下剥离出来,思索牵引新的目光,又没有被仿佛总在倾泄罪恶起诉书的火网击中,便有可能抵达历史的峰峦下一片客观性的机场。

    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与西方的领主制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在后一个版本中,实行的是嫡长继承制,即家族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世代之后仍然保持了土地的集中。

    在前一个版本中,实行的是诸子共同分家析产,这是所谓“千年土地八百主”的重要原因。手头上恰好有一份材料,提到黑龙江省绥化县蔡家堡有一名大地主,最早有田4000亩。经光绪30年(1904年)、民国8年(1919年)、民国22年(1933年)三次分家,一户变成了十四户,其中有地170亩的六户,有地400亩的八户。(参见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9期)此公的后代,还算是保持住了地主的身份。相反的情形也有:土地多的人,一般孩子也多,诸子均分下来,第一代是地主,第二代可能就是富农、中农,到了第三代,一分,分出了个光荣的贫农……在后一个版本中,土地是不可转让的“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农奴在自己的一块份地上耕种,以维持一家人最起码生活的同时,还须无偿地耕种好领主的大块自营地,这便是“劳役地租”。牲口能卖力却不会耕种,否则领主仅养牲口就行了。在领主眼里,农奴只是庄园里一批两条腿的牲口;农奴不会将弯下去的头通过裤裆作横向比较,他也是两条腿的家伙,为什么我就不能当主人?农奴的身份是固化的,一如领主生下来就是领主。

    在前一个版本中,从汉到清,私有土地都是可以买卖的,有人家殷实一方却可能五世而斩,有人家本无寸地经三代披星戴月而广有阡陌;甚至深入到三兄弟里,各自接过祖上一份相等的田产,老大好抽,产业化为了鸦片榻上终日缭绕不去的青烟;老二好嫖,产业换做了一会儿上天一会儿入地的神仙;而老三蝼蚁一样地钻营在土地上,让灵牌上列祖那一颗颗忐忑不安似风中烛焰的心,终绽开了一片灿烂的笑影……与土地的流动相呼应的此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生存境况的流动,在各地的方志和民间传说里比比皆是,并在普遍地满足中庸之道的社会群体里,反差颇为鲜明地表现为一种激励文化,它让“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自耕农和佃农们更是“莫不思殖恒产”,而且它还使地主制经济在打破了西方领主制经济的垄断性之后,“包含有不少纯化或缓和内部矛盾的弹性。”(王亚南《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

    在前一个版本中,自耕农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与地主不发生关系,无须交纳地租,只要向国家上缴赋税,能获得赋税外的全部剩余产品。佃农与地主,当然是一个剥削与被剥削的存在,它却要求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提高到相应的阶段。倘若佃农的全部生产仅够自己温饱需求,或者交毕地租后自己的日子却没有了着落,这个存在便是易碎的沙器。它还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作为地主可以选择剥削,也可以选择不剥削,通过买卖转让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作为佃农,可以选择被剥削,也可以选择不被剥削,甚至可以选择在被剥削的同时,又去剥削他人,即在永佃制下出卖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将自己佃来的地转租给他人,俗称“二地主”……在这个剥削与被剥削的存在里,双方交接的是实物地租,它分为两个阶段,汉唐比较多的是分成制,如“五五分成”,或是“四六分成”。到了宋代已是定额制为主,双方讲好一个租额后,若干年里不予改变。尽管有资料统计,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封建社会晚期地租率下降的趋势相反,在中国的租佃制发展中租额却不断上升,一般为总产量的50%,但自南宋建炎年间(1127——1130年)以来,南方农作由一年一熟发展为一年两熟,佃农以秋收稻谷的一半交租,而另一茬小麦或油菜等春花作物是无须交租的。可以认为,50%的租额下,仍是有着佃农的生存空间。一个显然的证据是,在分成制下,耕牛、种子由地主垫支。在定额制下,耕牛、种子由佃农自行解决,这即是说,佃农在日常生活外已经有了余钱进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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