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2
底色 字色 字号

第三章2

最新备用网站无广告
    于是,损失严重的7户农民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5.7万元,及误工和交通费2万余元。

    2001年12月,当地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乡政府出售种子时采取行政命令,有加价行为,我们不认为这是行政行为,而是非法销售种子。”7户农民代理律师张某说:“乡政府认为他们没有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存在合同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造成500亩洋葱有95务以上不具有商品价值,法律责任很清楚。”“《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赔偿,包括购种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大,乡政府表示愿与原告再调解,妥善解决农民的问题。

    毫不夸张地说,假劣种子在阳光和月光下,曾遍布许多角落,伤害的是民族赖以生存的肌体、血管一一土地——尤其是土地主人的心!

    不彻底解决假劣种子问题,农业产业化将何时能成现实,高产农业何日梦想成真?

    种子质量问题,党中央、闻务院一向高度重视。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通过了《种子法》,过去农民购买到假劣种子,找经销者或生产者投诉时,常被推来推去,索赔艰难,《种子法》明确了先行赔偿的规定并制定了利益受损的具体赔偿办法^

    参与该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介绍假劣种子坑农害农造成农田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时有发生,原有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1989年国务院颁布《种子管理条例》不足以制止、惩戒这种违法活动。《种子法》加大了对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及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均被视为假种;而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及带有阒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牛物的种子,都是劣种。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是一种特殊生产资料,普通生活消费品不能直接为人们带来收益,而种子则可带来进一步的收益,而且从外观上看,即使是专家通常也难看出它的真假优劣,只有在出苗和成熟后,才能知道真假,所以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比一般的假冒产品带来的损失大。因此,《种子法》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和其他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还包括因种子质量给农民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则上是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

    《种子法》的确是着力解决多年来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与犯罪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基本理顺了种子执法管理体制,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使假劣种子泛滥态势得以遏制。

    出我仔细阅渎这部最具权威的种子法律时,注意到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基层领导对种子法基本内容了解不多,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一些省级管理机关实行专业执法,而市级有的是委托执法,有的是专业执法,有的是综合执法。上下不一,导致执法衔接不好或出现监管盲区;个别地方实行区域封锁,限制外地种子种苗进入本地市场,制约了种子种苗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和领导已高度重视,切实把种子产业发展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对《种子法》进行细化。

    如在吉林,农民买种就布了定心丸。吉林是农业大省。2003年省人大农委牵头起草种子管理条例

    <ter>》》</ter>
上一章 回书页 下一章 加入书签

设置

字体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