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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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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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假治劣大事年表

    (1982-2006)

    法律法规规章

    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假药、劣药。次年2月修订。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计量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假兽药、劣兽药。

    198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准化法》。

    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烟草专卖法》,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产品质量法》,禁止四类九种假冒伪劣行为。该法既是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的基本法律,也是执法打假的最基本依据。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产品质量法(修正案)》,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措施,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业法》,禁止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胃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不得使用假冒他人名义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十一类不安全、不卫生的假冒伪劣食品。

    1995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部分商品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新规定》。

    199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不得生产各类假冒伪劣产品。

    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矿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生产、经销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刑法》时进一步修订此《决定》,并纳入《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997年5月,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农药。

    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199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1999年1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1999年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1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修改《商标法》,明确假冒商标犯罪量刑标准。

    2001年10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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